(2015)甬宁民初字第19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1901-2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浙江灵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娄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周某要求撤回对被告娄某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娄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117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锦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