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车冬行与杜成喷、杜碧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冬行,杜成喷,杜碧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车冬行,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委托代理人邓珉,陈珊妹,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杜成喷,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杜碧芳,女,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车冬行诉被告杜成喷、杜碧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万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冬行委托代理人邓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成喷、杜碧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经营皮具的个体户,与被告杜成喷长期存在生意往来。截至2011年5月17日,被告杜成喷共结欠原告皮款80000元,并书写欠条一份由原告收执。由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二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故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杜成喷偿还欠款人民币80000元;被告杜碧芳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支付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庭审后,原告认为被告杜成喷出具欠条后,曾支付款项4000元,故将请求判令支付80000元变更减少为76000元,其余不变。被告杜成喷、杜碧芳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书面答辩。庭审中,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二被告户籍基本信息各一份,证明二被告主体适格;3、2011年5月17日被告杜成喷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二被告欠款人民币80000的事实;4、泉州市洛江区档案馆出具的结婚登记申请表、婚姻状况证明等,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杜成喷、杜碧芳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收到本院送达的原告诉状及上述证据副本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被告亲笔出具的欠条,与本案事实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可以证实被告杜成喷结欠原告货物8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杜成喷向原告购买皮革,2011年5月17日,双方结算,被告杜成喷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结欠原告皮款8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由于二被告未能及时支付结欠原告货款,原告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人民币80000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杜成喷发生的皮革购买行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系有效民事行为,有效行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权利和义务。被告杜成喷向原告购买皮革结欠原告货款80000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其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认可被告杜成喷出具欠条后,支付过4000元,将请求判令支付80000元变更减少为76000元,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杜成喷向原告购买皮革及出具欠条的期间与被告杜碧芳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结欠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杜成喷、杜碧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成喷、杜碧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车冬行皮革款76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车冬行负担50元,被告杜成喷、杜碧芳共同负担8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万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艳月附注:一、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