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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民他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辽源市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牛延青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牛延青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他字第5号申请人: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人民大街。法定代表人:万海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世平,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牛延青,男,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辽源仲裁委员会(2015)辽仲字第2号裁决书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申请人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其请求撤销辽源仲裁委员会(2015)辽仲字第2号裁决书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芳松审 判 员  崔 鹏代理审判员  朱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曲东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