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执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超申请执行林东泽、林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超,林东泽,林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268-1号申请执行人:陈超,男,汉族,1988年7月22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被执行人:林东泽,男,汉族,1993年6月9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被执行人:林煜,男,汉族,1989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申请执行人陈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东泽、林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金法民一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林东泽名下位于汕头市全套房产并已移送评估,该房产短时间内无法拍卖变现,另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存在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院裁定拍卖的被执行人的房产短时间内无法拍卖变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2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福明审判员 :郑伟斌审判员 :卢俊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学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