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3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雪峰与李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峰,李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3675号原告刘雪峰。委托代理人李连华,湖南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峰诉被告李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雪峰于2015年7月8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刘雪峰应于2015年7月15日前缴纳诉讼费15960元,但原告刘雪峰至今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诉讼费的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刘雪峰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受理费,又未办理有关缓免的手续,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华人民陪审员 吴建军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焦芳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