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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3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雪峰与李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峰,李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3675号原告刘雪峰。委托代理人李连华,湖南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峰诉被告李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雪峰于2015年7月8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刘雪峰应于2015年7月15日前缴纳诉讼费15960元,但原告刘雪峰至今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诉讼费的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刘雪峰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受理费,又未办理有关缓免的手续,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华人民陪审员  吴建军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焦芳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