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中执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圣梅与被执行人宁国市天威电器有限公司、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陈为辉、叶芯红、谭建国、蔡政治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圣梅,宁国市天威电器有限公司,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陈为辉,叶芯红,谭建国,蔡政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337号申请执行人:徐圣梅,女,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门岭路瑶东北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79********。被执行人:宁国市天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汪溪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811161-4。法定代表人:陈为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6623908-5。法定代表人:谭建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为辉,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中溪镇凤凰村下坞里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41965********。被执行人:叶芯红,女,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中溪镇凤凰村下坞里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41966********。被执行人:谭建国,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锦苑广场*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1********。被执行人:蔡政治,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西苑小区*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425241966********。申请执行人徐圣梅与被执行人宁国市天威电器有限公司、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陈为辉、叶芯红、谭建国、蔡政治追偿权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月16日依法作出(2014)合民一初字第005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生效。被执行人宁国市天威电器有限公司、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陈为辉、叶芯红、谭建国、蔡政治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陶静申请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宁国市天威电器有限公司、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陈为辉、叶芯红、谭建国、蔡政治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二、划拨被执行人宁国市天威电器有限公司、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陈为辉、叶芯红、谭建国、蔡政治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提取等额款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许道锋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