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花民初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797朱水海与孙利平、蒋建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水海,孙利平,蒋建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花民初字第00797号原告朱水海,男,194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姚惟佳,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利平,男,195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蒋建英,女,195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朱水海与被告孙利平、蒋建英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翌晨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22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水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姚维佳、被告孙利平到庭参加诉讼,于2015年8月1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水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姚维佳、被告孙利平、蒋建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水海诉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XX小区XX号楼XX室房屋(现登记XX小区XX号楼XX室)为两被告的动迁房,二被告与原告于2006年10月11日就系争房屋签订《动迁安置商品房转让居间协议》,约定将系争房屋转让于原告,原告根据协议约定,已陆续付清房款,二被告于2006年底交付房屋,原告装修入住至今。同小区其他房屋已经陆续办理过户,涉案房屋仍未过户。原告向被告表示要求过户,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房屋差价,原告不同意,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XX小区XX号楼XX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二、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孙利平辩称:同意过户,未要求加价,但是目前涉案房屋产证还未办理,与拆迁办事宜尚未处理完毕,款项未结清,房屋也未分完,故无法过户。被告蒋建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1日,原告朱水海与被告孙利平、蒋建英在昆山市花桥镇花都房产中介所的中介下签订《动迁安置商品房转让居间协议》,该协议约定由朱水海(乙方)购买孙利平、蒋建英(甲方)名下的位于昆山市花桥××小区××楼××室(现××为××花桥××楼××室、XX阁楼),房屋面积126平米,计算单价1970元/平米,总计248220元,阁楼面积71平米,单价500元/平米,总计35500元,以上合计283720元。以产证登记为准,多退少补。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于2006年10月11日预付给甲方定金100000元,乙方于领取该房钥匙之日预付给甲方人民币173720元,余款10000元于甲方将房产证、土地证过户至乙方名下十天内付清。该合同第五条约定,房屋交付后,甲方应该在集体统一办理完自己名下的产权证后,能够转让日起六十天内办理完过户给乙方的登记手续。该合同还约定甲方取得自己产证的费用由甲方自己承担,过户登记给乙方的契税和办证费由乙方承担。如出现其他税费则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另查明,原告依约支付了购房款273720元,剩余10000元尾款尚未支付,待产证过户后付清。涉案房屋于2012年10月12日办理了初始登记,但未登记至二被告名下。且于2006年已交付使用,由原告及家人居住至今。二被告在动迁办的相关款项尚未结清,庭审中本院向原告释明,若动迁款项尚未结清且涉案房屋未登记在二被告名下,可能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原告仍表示坚持诉请。上述事实有动迁安置商品房转让居间协议、收条、动迁房核定单、产权登记信息、动迁办工作人员笔录等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朱水海与被告孙利平、蒋建英签订的《动迁安置商品房转让居间协议》约定由朱水海购买的房屋系二被告的动迁房,一方面虽然被告孙利平、蒋建英在出售时出示了动迁安置核定单但涉案房屋审理时尚未办理登记至二被告名下,另一方面涉案房屋虽经初始登记,但被告与动迁办款项尚未结清,目前尚不具备过户条件。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水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56元,减半收取2778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叶翌晨二〇一五年九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