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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执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福红与济南双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红,济南双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046号申请执行人陈福红,女,生于1972年12月14日,汉族,章丘市金键电动车辆厂个体业主,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济南双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张凤贵,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福红与被执行人济南双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工商、车管、房管,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济南双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本案义务的能力,本案在执限内不能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章民初字第2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陈福红发现被执行人济南双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蒋忠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秀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