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江执字第01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朱光红申请执行庐江县常江人造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江执字第01221-3号申请执行人:朱光红,男,195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庐江县常江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组织机构代码74894989-X。法定代表人:沈建青,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执字第01221-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9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庐江县常江人造板有限公司的拆迁补偿款1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庐江县常江人造板有限公司12000元拆迁补偿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延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