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行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曦与武汉市武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曦,武汉市武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行初字第00153号原告陈曦。委���代理人甘露,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亭二村43号。法定代表人陶建军,局长。委托代理人艾宁,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伟,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曦不服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曦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曦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曦减半承担25元。审 判 长 杨 冠 华代理审判员 ���冯蕾人民陪审员 徐 绪 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 维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