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旺权与三明市森烨贸易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旺权,三明市森烨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黄旺权,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执行人三明市森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申请执行人黄旺权与被执行人三明市森烨贸易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戴清来执行,并依法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车辆信息,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忠审判员 甘峰才审判员 朱国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