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初字第0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屈伟冲与黄建华、范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伟冲,黄建华,范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1139号原告屈伟冲,男,汉。委托代理人常德元,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建华,男,汉族。被告范华,男,汉族。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沈要武,南通市通州区风度歌城职工。原告屈伟冲诉被告黄建华、范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鲍红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9月15日,原告以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屈伟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屈伟冲负担。审判员 鲍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