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执字第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罗红娣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罗红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执字第36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地址:。法定代表人罗森雄,行长。委托代理人冯成。委托代理人严有伟。被执行人罗红娣,女,1976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广宁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罗红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宁法江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罗红娣应归还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7766.44元及利息2147.77元、滞纳金568.30元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仍欠借款本金6344.39元、利息2301.35元、滞纳金568.33元(利息及滞纳金暂计至2015年7月31日,日后另计)未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银行、房管、国土、工商、交管等部门,均无发现被执行人罗红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宁法执字第3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其文审判员 欧火材审判员 陈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雪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