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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凤珍与被告许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609号原告李凤珍,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许小青,女,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珍与被告许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凤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李凤珍负担。审判员张艺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周伟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