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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英与被告李子伟、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英,李子伟,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530号原告李永英,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韩中政,商丘市梁园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子伟,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东、黄河路南绿城黄河锦园1栋7层、8层。机构代码:67166535-3。负责人张跃,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海军,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英与被告李子伟、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英撤回对被告李子伟、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永英负担。审 判 长  孟 捷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刘伯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端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