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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雅丽与广州狮百睿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1107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雅丽,广州狮百睿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107号原告王雅丽,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罗建辉,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狮百睿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刘寄望。委托代理人司徒小燕,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正辉,公司职员。原告王雅丽诉被告广州狮百睿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雅丽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建辉、被告广州狮百睿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司徒小燕、黄正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雅丽诉称,原告于2013年1月左右开始入股被告,由于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经营思路不一致,双方于2014年2月终止合作。原告撤出被告的股份。原、被告签订《后续利润分配协议》,根据协议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润分配额332204.07元。至今被告之支付了252255元,以其他项目烂帐为由只同意支付36849.9元。被告要求扣除的项目与原告主张的项目和又一城项目不属于同一个项目。被告没有法律文件证明。原告认为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79949.9元。故请求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79949.9元,并按照年利率8%自2014年9月1日起计算利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及财产保全费用。被告广州狮百睿广告有限公司辩称,我方确认没有结算的应付款项(尚未扣除坏账)是79949.9元,目前为止尚未对账。坏账共有三笔:1.花都九龙湖合同总额为189000元,由于几张图片原告方没有确认,从而产生坏账56700元;2.雅居乐字体赔偿13000元,该事实发生在原、被告双方合作期间,该笔账应该是双方共同支付,我方已经预先支付了;3.阳江指示系统终止合同,余款16500元已成烂账,根据阳江指示系统设计服务终止证明。坏账总额为86200元(56700+13000+16500),我方刘寄望和王雅丽应每人各自负担43100元。另关于原告方负责收帐所产生的坏账是(明珠花园)10000元,我方应承担5000元。综上,总额是我方应付79949.9元,扣除43100元的坏账应付36849.9元,再加上我方应再补偿被告(明珠花园)所产生的坏账5000元,故最终应付41849.9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5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了《后续利润分配协议》:由刘寄望、王雅丽共同出资组成的广州狮百睿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市名唐广告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从2014年2月1日起结束合作,经清算应收账款1246322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利润884991.73元。其中,名唐171382.8元、狮百睿713608.93元,王雅丽、刘寄望平均分取442495.86元。为简化后续手续,经双方决定,原名唐公司樊登、明珠花园项目所产生的利润:171382.8元,与原狮百睿公司御华庭、阳江涛景、深圳观澜湖Freeview、九龙湖Freeview、华发.水郡、白鹭湖Freeview(部分3639.88元)所产生的利润:171382.8元互相抵消,收到客户服务款后不再分配。后期狮百睿公司收到又一城、御龙山、香港联展2、白鹭湖Freeview(部分201360.12元)项目的服务款项,扣除相关的费用后,按利润的50%支付给王雅丽,合计:271113.27元。…二、承担责任:所有款项以到款为准单独核算,如拖延以8%年利率支付滞纳金,托款超过2个月,乙方有权采取追款措施,所涉及费用及对双方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甲方负责。…四、又一城项目合作事项:在合作期间,甲方需支付乙方30%的合同款,按照本协议执行,合作方式参考2014年1月4号签订的补充协议,合同期后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合作事宜。…五、5、如果有项目出现坏账,需要由相关发展商出具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甲乙双方必须以法律手段及其他追款手段追取欠款,所产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最后所追的款项及实物,由甲乙双方共同分配。另查,庭审中,原告表示如果法庭认为其要承担被告项目的坏账,明珠花园项目的坏账10000元,需要被告承担5000元。原、被告均确认原告主张的79949.90元的计算方式为:又一城33858.25元(2014.1-2.10)+又一城40776.70元(2014.2.11-4.11,70000元月费的30%)+御龙山68858.25元(2013.12.1-2014.1.31)-香港连展33858.25元-50000元+又一城20314.95元(2014.4月-6月份,月费的10%)。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后续利润分配协议》及《利润分配表》;2、6页邮件打印页面。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后续利润分配协议》、《资产、后续利润分配》、《后续利润分析表》、《资产、负债清算分析表》、《利润分配分析表》;2、《赔偿协议书》,被告与张某乙山签订的,就“雅居乐.凯茵又一城”广告中的“有晨雾没城霾跟着呼吸去度假”、“轻轨旁”、“分钟”、“中山生态大城”、“精装山居洋房”、“万起”等文字使用“张某乙山锐谐体”;3、5页邮件打印页面;4、广州市天邑湖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为终止双方于2013年11月1日签订的《航空拍摄及数字展示系统制造合同》,确认被告应收取的制作费为75600元;5、《关于阳江指示系统设计服务终止的证明》的邮件截图,图片显示该证明未加盖任何公章;6、《阳江涛景度假村有限公司指示系统设计及各区域软装设计和保障代理合同》;7、《航空拍摄及展示系统制作合同》,该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为189000元,合同预付款为56700元;8、《中山市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凯茵.又一城项目品牌推广代理合同》,该合同甲方为中山市雅景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为被告,合同约定甲方因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承担侵权责任时,其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9、(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原告为张海山、第一被告为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第二被告雅居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中山市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判决第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侵犯张某乙山享有著作权的“张某乙山锐谐体”,并赔偿张某乙山经济损失7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确认截止至2015年4月3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款项为79949.9元,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是否承担一半被告主张的坏账损失。根据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本案被告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实。根据被告提交的《后续利润分配协议》第五条第五项内容,已明确约定了如果有项目出现坏账,需要由相关发展商出具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原、被告双方必须以法律手段及其他追款手段追取欠款,所产生的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最后所追的款项及实物,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分配。对此,原告表示不同意分担,原告主张不同意的依据在于《后续利润分配协议》第二段已约定对于阳江涛景、九龙湖等项目和梵登、明珠花园项目所产生的利润相抵消。根据《后续利润分配协议》第二段的原文“…互相抵消,收到客户服务款后不再分配。”本院可确认原、被告在签订《后续利润分配协议》时,上述项目的利润属于可期待利润,存在坏账的风险。原、被告均确认双方对于坏账的分担比例无书面约定。综上考虑,被告要求原告承担一半坏账损失的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后续利润分配协议》第五条第五项已明确了坏账需要相关发展商出具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证实。对于被告主张的九龙湖、又一城的坏账,被告提交的《协议书》、《航空拍摄及数字展示系统制造合同》、《中山市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凯茵.又一城项目品牌推广代理合同》、(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书》等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故本院可确认又一城项目坏账为13000元、九龙湖项目坏账为56700元。被告提交的《关于阳江指示系统设计服务终止的证明》未加盖任何公章,被告未能举证证实阳江涛景项目存在相关开发商确认的坏账,故对于被告主张的阳江涛景项目坏账16500元,本院不予确认。综上,原告应当承担又一城项目坏账13000元、九龙湖项目坏账56700元的一半损失共计34850元。同理,对于明珠花园的坏账10000元,被告应该承担5000元。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款项为50099.9元(79949.9元-34850元+5000元)。根据《后续利润分配协议》约定的责任承担及利润产生的时间,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8%自2014年9月1日起向其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请求,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50099.9元,并按8%的年利率向原告计付自2014年9月1日起至50099.9元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总额不得超过50099.9元),其中截止至2015年3月31日的利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79元,诉保费82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827元,被告负担受理费1052元,诉保费8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隋 群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人民陪审员 李绯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萍张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