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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赵红进与赵正刚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进,赵正刚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初字第339号原告赵红进。委托代理人吕树茂,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正刚。委托代理人刘观敬,唐县飞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红进诉被告赵正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红进及委托代理人吕树茂,被告赵正刚及委托代理人刘观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红进诉称,我与被告系邻居,我门前空地为村内公共道路,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伦理道德,在该空地上搭建厕所,且茅坑正对我的家门。我向村委会和镇政府反映情况后,镇政府结合村委会曾将被告的厕所先后两次拆除。但被告不顾社会舆论谴责,又第三次搭建厕所,并在空地上故意堆放石头等杂物。被告的行为干扰了我的正常生产生活,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确认被告在原告家门前搭建厕所和堆放杂物构成侵权;2、判决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3、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正刚辩称,1、原告诉状中所称门前空地属村集体所有不是事实。我于1998年与本村赵云风协议购得本村大水坑场片,四至为:东至道、西至道、南至赵盼成、北至道,并立有协议书。因该空闲地在我房屋的东侧,为了使用方便,堆放了石头等杂物。该地自与赵云风签订协议书后,一直由我使用,故该空闲地不属村集体所有,我对此空闲地有自主使用权。2、从现场可以看出,原告的门前有属于村集体的道路,我所垒的所谓的“厕所”是在属于自己的闲置地上所建,没有侵占道路。而且该厕所只是外形上像厕所,实际上并非是厕所,该厕所没有使用,所以对原告没有妨碍,更没有侵权。3、我对原告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原告所诉精神抚慰金,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赵红进与被告赵正刚系南张合庄村村民,两家是邻居。原告宅院门前约两米以外有空闲地一片。被告赵正刚在该空闲地上堆放了石头等杂物,并在该空闲地上搭建了一个厕所,厕所茅坑正对原告宅院的进出门口。白合镇政府结合南张合庄村委会曾先后两次将被告搭建的厕所拆除,现被告又在原地搭建了一个简易厕所。本院认为,原告门前该空闲地的使用权存在争议,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在其门前堆放杂物构成侵权,证据不足。但无论该空闲地权属归谁,被告在上面搭建厕所,厕所茅坑正对原告进出的门口,都违反了邻里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社会公德及善良风俗,因此被告应将厕所拆除。原告主张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正刚将其在原告赵红进门前空闲地上搭建的厕所拆除。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赵红进的其它诉讼请求。诉讼费80元,由原告负担40元,被告负担40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遍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