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春杰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崔春杰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169号原告: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张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胜宪,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春杰,男,朝鲜族,1963年2月25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赵升俊。原告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春杰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胜宪,被告崔春杰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升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开始投资建设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项目,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全部建设施工手续,并陆续完成了一期项目投资建设。原告近期发现被告于2015年4月9日在天涯网站上发表题为《延边州1号工程延边朝鲜族风情园项目毁坏国家森林公园以及崔贞今冤案的真相》的文章,文章中称原告在开发民俗风情园项目过程中存在“对国家森林公园大肆破坏”、“大肆砍伐国家森林、侵占农田,致使周边水土流失、风沙弥漫、国家森林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没有办理土地等相关手续”、“强占强迁农民土地房屋”等等事实,该文章中的上述表述严重歪曲事实,给原告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客观事实是原告投资的民俗风情园项目是延边州为了迎接2012年延边建州60年大庆的招商引资项目。该项目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建成民俗村、民俗商业街、民俗广场三个准公益项目,同时开发7万平方米的商业住宅以平衡资金。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是由政府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征收,涉及被征土地的农民均在征收协议上签字认可。在征收范围内的部分集体经济林,也有省林业厅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说民俗风情园项目开展至今,全部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存在任何违规现象。被告发帖称:原告大肆砍伐国家林木、侵占农田、毁坏国家森林公园、没有办理土地等相关手续、强占强迁农民土地房屋等纯属子虚乌有,肆意编造歪曲事实,尤其是帖子中出现的“挂羊头卖狗肉”等侮辱性词汇,严重诋毁原告公司的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由于该帖子在微信中大量转发,不明真相的广大群众信以为真,故造成恶劣影响。被告因对其姐姐的案件处理结果不满,发泄个人情绪,歪曲事实攻击州市两级政府,同时也将矛头指向了原告,致使原告建设延边、弘扬朝鲜族民俗文化的美好愿望遭受肆意践踏。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于诽谤他人的严重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声誉受损。对此原告保留进一步追究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消除影响,并在天涯网站上刊登赔礼道歉的文章。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提出被告于2015年4月9日在天涯论坛上刊登《延边州1号工程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项目毁坏国家森林公园以及崔贞今冤案的真相》的主张,经查发帖人为崔春杰cj,在被告否认是其发帖的情况下,原告有责任进一步明确发帖人的具体信息,因原告无法确认该发帖人系被告本人,故认为本案中的被告不明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崔春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大海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