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9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与孙旭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孙旭园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92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朱卫峰,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意茹,该行员工。被告孙旭园,女,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与被告孙旭园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诉称:被告孙旭园系原告信用卡持卡人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累计人民币12,381.42元(包括利息、滞纳金等)。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款人民币12,381.42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王孝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 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