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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法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常有与被申请人史哲债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常有,史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孙常有,男,36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史哲,男,35岁,汉族,霍林郭勒市珠斯花铁路装卸司机,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霍民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史哲在建设银行的工资于2015年9月份开始每月扣留5000.00元,扣足36890.00元为止,如余额不足,全额扣留。史哲的工资账户为:622700040702017XXX。二、所扣款项划入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蒙银村镇银行820121020100002XXX账户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