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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2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陆仁福与郭立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仁福,郭立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585号原告:陆仁福,男。委托代理人:陆启珍,系原告之女。被告:郭立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仁福与被告郭立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郭立升需公告送达,故依法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