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2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陆仁福与郭立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仁福,郭立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585号原告:陆仁福,男。委托代理人:陆启珍,系原告之女。被告:郭立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仁福与被告郭立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郭立升需公告送达,故依法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