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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金花与被执行人李桃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花,李桃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花,女,汉族,生于1975年4月2日。被执行人李桃桃,女,汉族,生于1965年1月12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花与被执行人李桃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15日,被执行人李桃桃将本案执行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李金花,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临潭县县人民法院(2015)潭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文俊审判员  赵 鹏审判员  党春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雍海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