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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金义执非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与张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非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金义执非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荣兴。被执行人张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张俊交通一案中,经向公安、国土、银行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非共和国非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金义执非字第2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非共和国非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吴 坚执 行 员 方俊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孙教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