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644号原告天津市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李明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浩,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路11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红勇。原告天津市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9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石攀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丽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