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商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加象、杨旭荣与杨旭荣、浙江齐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象,杨旭荣,浙江齐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商初字第974号原告:陈加象。委托代理人:叶卫东,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旭荣。被告:浙江齐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加象与被告杨旭荣、浙江齐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旭荣、浙江齐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加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70元,减半收取928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吴秋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