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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周顺军与深圳市中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2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顺军,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应城市。委托代理人钟怀生,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70号电子科技大厦C座30楼A。法定代表人邵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古伊琪,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蔚,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中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与上诉人周顺军因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周顺军与中电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因双方对原审判决中电公司支付周顺军2014年8月26日至2014年9月15日期间工资差额91.9元及2014年9月高温补贴89.7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问题。周顺军于2014年6月7日在工作中受伤,后认定为工伤,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未达到伤残等级,医疗终结日期为2014年7月19日。周顺军于2014年6月23日返岗上班。双方均确认中电公司已发放周顺军2014年5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期间工资3122.38元,2014年6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期间的工资3039.25元,周顺军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450.07元。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中电公司依法应支付周顺军2014年6月7日至2014年7月19日期间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945.1元(3450.07÷30×43)。周顺军在停工留薪期间上班,中电公司已支付周顺军该期间工资4345.12元(3122.38÷31×19+3039.25÷30×24),故不能与停工留薪期工资同时兼得,对于中电公司已支付的工资部分应予以扣除,故中电公司还应支付周顺军该期间工资差额599.98元(4945.1-4345.12)。原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中电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中电公司与周顺军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具有合法性问题。中电公司主张周顺军在工作期间打架、睡觉、不服从工作安排,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交了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培训记录、试卷、小区护卫考评表(2013年4月和12月)、员工奖惩审批表、情况说明、周顺军工作部门的在岗培训会议记录、周顺军工作交接班及工作表现记录(含照片、视频)、《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部门情况说明和请示、员工奖惩审批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予以证明。周顺军主张其只确认有一次与同事打架,且没有值班睡岗的行为,系中电公司将其违法解雇。本院认为,根据有周顺军签名的《员工奖惩审批表》显示,周顺军因与同事林小杰、钟木良打架,中电公司分别给予了扣分处理。周顺军对上述《员工奖惩审批表》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审法院对此予以采信,并认定周顺军有两次与同事打架并受处分的事实并无不当。《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显示经对送检三星GT-19500手机内文件名为20140905_070256.jpg相片进行检验,该相片的拍摄时间为2014/9/57:02。周顺军否认相片里的人是其本人。本院认为,相片拍摄较为清晰,能清楚的辨认相片中的人系本案当事人周顺军,故原审法院结合《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认定2014年9月5日7时02分周顺军在办公场所睡觉,并无不当,本院对周顺军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中电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规定,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睡觉、旷工、打架、不服从工作安排等严重违纪者,给予考核扣分、书面严重警告、再培训教育。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累计3次以上严重违纪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周顺军在仲裁及一审庭审中确认员工手册、培训签到表、试卷、员工奖惩审批表、员工交接班记录的真实性,涉案奖惩审批表、考评表第23页、第26页上的签名为周顺军本人所签。本院认为,中电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周顺军告知,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本案周顺军因打架、值班睡觉已累计三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中电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与周顺军解除劳动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解除,依法无需向周顺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周顺军的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4年8月26日至2014年9月15日期间加班工资问题。周顺军主张其2014年8月26日至8月31日出勤5日休息1日,2014年9月1日至9月15日出勤15天。中电公司则主张周顺军2014年8月26日至8月31日出勤5日休息1日,2014年9月1日至9月4日工作3日休息1日,2014年9月5日起没有再安排工作,也没有考勤,并提交了8月25日至9月21日值班表、9月份考勤表予以证明。周顺军对8月25日至9月21日值班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9月份考勤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因9月份考勤表没有周顺军签名,周顺军对此亦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中电公司主张2014年9月5日起没有再安排周顺军工作,但未能提供其他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周顺军的考勤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双方认可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显示,中电公司发出通知书的日期为2014年9月15日,故周顺军主张其工作至9月15日亦符合常理,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双方均认可的8月25日至9月21日值班表显示,中电公司有安排周顺军周末加班的事实,周顺军主张该期间周末加班4天,法定节假日加班1日,并未超出值班表安排的天数,本院予以采纳。中电公司应向周顺军支付加班工资913元(1808÷21.75×4×200%+1808÷21.75×1×300%)。周顺军的该项上诉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电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15期间奖金问题。周顺军主张中电公司发放了2013年年终奖1881.7元,但未发放其2014年的年终奖,并提供了银行流水明细予以证明。中电公司在二审庭审时认可上述1881.7元系年底双薪。本院认为,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故中电公司应按照周顺军实际工作时间折算支付其该期间奖金1489.67元(1881.7÷12×9.5)。因周顺军该项请求金额为1000元,故本院在其请求范围内予以支持,中电公司应支付周顺军该期间奖金1000元。原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周顺军与上诉人中电公司的上诉请求均部分成立,本院均部分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处理部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广东省高温天气保护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市中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周顺军2014年6月7日至2014年7月19日期间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人民币599.98元;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深圳市中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周顺军2014年8月26日至2014年9月15日期间加班工资人民币913元;四、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五、上诉人深圳市中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周顺军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15期间奖金人民币1000元;六、驳回上诉人深圳市中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七、驳回上诉人周顺军的其他上诉请求;深圳市中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中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0元,上诉人周顺军承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连亮(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第十四条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