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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民一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金云与王林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云,王林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瓜民一初字第319号原告陈金云,男,生于1987年6月5日。委托代理人武兴军,瓜州县渊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林虎,男,生于1971年1月20日。原告陈金云与被告王林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俞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云及其委托代理人武兴军和被告王林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金云诉称,2014年,被告王林虎雇佣原告陈金云为其承揽的“元通小镇经济适用房”穿线,约定每日工资200元。2014年12月2日,经原告与被告共同算账,被告尚应给付原告工资40900元。同时,被告还应给付原告为其垫付购买工具款249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约定于同年12月30日前付清。履行期限至,被告只支付了工资1000元,剩余40149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拖不予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及垫付款40149元。被告王林虎辩称,原告陈金云所述属实。因工程未完工,工程款也未结算,待工程完工,被告领取工程款后一次性付清原告的劳动报酬。原告垫付的购买工具款249元,也一并偿还。2014年年底,被告给原告支付了工资1000元。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王林虎雇佣原告陈金云为其承揽的“元通小镇经济适用房”穿线,约定每日工资200元。2014年12月2日,经原告与被告共同算账,被告尚应给付原告工资40900元。同时,被告还应给付原告为其垫付购买工具款249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约定于同年12月30日前付清。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给付。后经原告索要,被告于2014年年底给付原告工资1000元,剩余40149元未付。2015年9月1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及垫付款40149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答辩所证实。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王林虎欠原告陈金云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应当予以给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林虎给付原告陈金云劳动报酬4014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3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12元,由被告王林虎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俞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包丽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方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