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欧创塑料建材(浙江)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椒江磐石塑料机械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创塑料建材(浙江)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磐石塑料机械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611号原告:欧创塑料建材(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雷。委托代理人:胡庆华。委托代理人:高隽,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椒江磐石塑料机械厂。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创塑料建材(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磐石塑料机械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创塑料建材(浙江)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台州市椒江磐石塑料机械厂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创塑料建材(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欧创塑料建材(浙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杜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晓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