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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文博诉张亚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博,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张亚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1137号原告:张文博,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张亚臣,董事长。被告:张亚臣,男,现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博诉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张亚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文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60元由原告张文博承担。审 判 长  尚桂斌代理审判员  许 梦人民陪审员  张艳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