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敏杰与梁桂林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杰,梁桂林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673号原告张敏杰,女,汉族。被告梁桂林,男,汉族。原告张敏杰与被告梁桂林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敏杰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敏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敏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敏杰负担。审判员 张升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彦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