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3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川与邱雄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川,邱雄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3676号申请执行人:张川,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邱雄军,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009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邱雄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009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锁定权属于被执行人邱雄军所有的号牌为粤A×××××的车辆档案。二、锁定权属于被执行人邱雄军所有的号牌为粤A×××××的车辆档案。三、锁定权属于被执行人邱雄军所有的号牌为粤A×××××的车辆档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