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思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刘丽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云鹭,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址康平县。被告:张思路,男,住址康平县。。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思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蒋娇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艳杰、人民陪审员秦聪参与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娇艳代理审判员 李艳杰人民陪审员 秦 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