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丁殿芬与马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殿芬,马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2127号原告丁殿芬,女,194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小花,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刚,男,1962年7月3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殿芬与被告马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健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人民陪审员 王丽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