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民三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俊辉与曾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辉,曾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民三初字第131号原告黄俊辉,男,台湾居民,住址:中国台湾台中市。委托代理人郭怡然,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宏生。被告曾伟平,男,汉族,住址:博罗县。原告黄俊辉诉被告曾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俊辉的委托代理人郭怡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伟平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俊辉诉称,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11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15202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2013年11月21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明细,自愿按还款明细所载期限及利率支付利息及分期还款,原告予以接受。其后,被告并未按上述还款明细偿还借款,截至2014年10月5日,被告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共计105000元,至于利息则是分文未付。同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款收据表示自2014年10月份起剩余借款本金610202元按1%的利率支付月息。而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要求其清偿借款,但无果。据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577202元及相应利息(自2013年11月21日起按约定利率计付至上述借款清偿时止,暂计至2015年3月30日利息共计144106.01元,详见利息清单)。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原告明确说明利息的计算,2014年10月5日之前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计算利息(详见2013年11月21日还款明细表);2014年10月5日之后以仍欠的577202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计算利息,计至还清借款止。被告曾伟平在法定答辩期间,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0日,被告曾伟平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黄俊辉借款人民币715202元,被告于当日立下借据一张给原告。2013年11月21日,被告立下还款明细表一张给原告,双方约定从2013年12月开始每月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计算:2013年12月支付利息12192.03元;2014年2月支付利息11275.37元;2014年3月支付利息10358.7元;2014年4月支付利息9442.03元;2014年5月支付利息8525.37元;2014年6月支付利息7608.7元;2014年7月支付利息6692.03元;2014年8月支付利息5775.37元;2014年9月支付利息4858.7元;2014年10月支付利息3942.03元;2014年11月支付利息3025.37元;2014年12月支付利息2108.7元;2015年2月支付利息1192.03元;2015年3月支付利息916.67元;2015年4月支付利息275.37元。借款后,至2014年10月5日止,被告偿还了借款本金105000元给原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610202元,但被告一直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给原告。2014年10月5日,被告立下借款收据一张给原告,注明已经偿还了借款本金105000元给原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610202元,并在借款借据上注明借款按十厘利息计算,约定了2014年10月5日之后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被告立下该借款收据后,又偿还了借款本金33000元给原告,但仍然没有支付利息给原告。借款后至今,被告没有支付利息给原告,共计偿还了借款本金138000元给原告,现仍欠原告借款本金577202元。本案中,原告明确表示,2014年10月5日之前的利息即计算至2014年9月份的利息按还款明细表约定的利息计算;2014年10月1日至5日的利息放弃请求;2014年10月5日之后即从2014年10月6日开始,以仍欠的借款577202元为本金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计付利息。按上述还款明细表约定的利息计算,计算至2014年9月份的利息共计76728.3元(12192.03元+11275.37元+10358.7元+9442.03元+8525.37元+7608.7元+6692.03元+5775.37元+4858.7元)。上述还款明细表约定的利息计算,利率均未超过年利率24%。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身份证、借据、还款明细表、借款收据、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收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曾伟平于2013年11月20日向原告黄俊辉借款人民币715202元,双方于2013年11月21日约定从2013年12月开始每月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还款明细表约定了利息计算。2014年10月5日,原、被告又约定了2014年10月5日之后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借款后至今,被告共计偿还了借款本金138000元给原告,现仍欠原告借款本金577202元;被告没有支付利息给原告。以上事实清楚,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据、还款明细表、借款收据、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未到庭提出抗辩意见,故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77202元,并请求2014年10月5日之前的利息即计算至2014年9月份的利息按还款明细表约定的利息计算(计算至2014年9月份的利息共计76728.3元);2014年10月5日之后即从2014年10月6日开始,以仍欠的借款577202元为本金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计付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曾伟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曾伟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仍欠的借款本金577202元及利息给原告黄俊辉(2014年10月5日之前的利息共计76728.3元;从2014年10月6日起,以仍欠的借款577202元为本金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计付利息,计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013元,由被告曾伟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伟强审 判 员 钟云峰人民陪审员 朱小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燕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