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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3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米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3005号原告米某某,男,生于1948年12月28日,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高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黄蒿界镇,农民。本院受理原告米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高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米某某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景相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陈俊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