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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魏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978号原告:魏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