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一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魏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978号原告:魏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