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商初字第5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荣成市阜盛贸易有限公司与寿光市万赢运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阜盛贸易有限公司,寿光市万赢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584-2号原告荣成市阜盛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黎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基,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光市万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开发区兴安路12号。本院受理的原告荣成市阜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万赢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寿光市万赢运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请求将本案移送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原告提起诉讼前的2014年6月5日以书面形式选择的管辖法院为荣成市人民法院,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符合协议管辖的法定形式要件,故根据该管辖协议的约定,荣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被告寿光市万赢运输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寿光市万赢运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寿光市万赢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益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慕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