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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3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火高忠与王治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175号原告火高忠。被告王治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火高忠与被告王治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144.50元,由原告火高忠负担。审判长  李智琴审判员  王仁德审判员  吴运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