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3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火高忠与王治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175号原告火高忠。被告王治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火高忠与被告王治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144.50元,由原告火高忠负担。审判长 李智琴审判员 王仁德审判员 吴运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