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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初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周旭华与宋志刚、于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旭华,宋志刚,于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第2094号原告周旭华,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宋志刚,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于淑芬,女,现住巴林右旗。原告周旭华诉被告宋志刚、于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日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旭华,被告宋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淑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宋志刚于2014年4月9日向我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为0.02元。如今已经一年之久,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因被告宋志刚、于淑芬系夫妻关系。要求二被告偿还50000元及利息14000元,利息要求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宋志刚辩称,借款属实,但我暂时偿还不了。被告于淑芬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9日,被告宋志刚在原告周旭华处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0.02元。此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另查明,被告宋志刚与被告于淑芬系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被告出具的借据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周旭华与被告宋志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宋志刚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宋志刚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本金50000元从2014年4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止还清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志刚、于淑芬在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周旭华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40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6月9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宋志刚、于淑芬互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13元,诉讼保全费660元,合计1373元,由被告宋志刚、于淑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日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乌日柴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