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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光春与陈美平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光春,陈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陈光春,经商。被申请人:陈美平,经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光春与被申请人陈美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美平在青田隆泰钼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9.2726%股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申请人陈光春所有的位于青田县某街道某巷25号某室的房产和青田县某街道某号某幢702室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美平在青田隆泰钼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9.2726%股份。二、查封申请人陈光春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某街道某巷25号某室(房屋产权证号:青房字第××号)的房产。三、查封申请人陈光春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某街道某号某幢1-702室(房屋产权证号:青房字第××号)四、在执行本裁定期间,对上述冻结的股权以及房产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质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转移财产的过户手续。申请人陈光春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路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双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