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晋云亮申请执行陈霜、陈国水、庄万琼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云亮,陈国水,庄万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260-3号申请执行人晋云亮,男,汉族,1986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周家乡天长村1组11号。委托代理人汪旭,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勇,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国水,男,汉族,1965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系陈霜之父。被执行人庄万琼,女,汉族,1966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系陈霜之母。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简阳执字第260-1号的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庄万琼在简阳市购买的房产。现该案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庄万琼在简阳市购买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