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民初字第2034号原告陈某,农民,现惠民县城世纪花园小区33号楼4单元2楼东户。被告季某,农民。原告陈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系再婚。201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了解太少,婚后感情一般,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琐事争吵打架,导致我们没法共同生活,致我们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季某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提交以下证据: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登记结婚的时间是××××年××月××日。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确认为有效证据。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均系再婚,于2015年8月份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难免发生矛盾、摩擦,原被告应多从为未来着想,多承担家庭责任,而不应单从个人角度去思考和处理问题,双方只要冷静思考、理智对待生活中出现的矛盾与摩擦,加强沟通交流,相互理解与包容,多为对方着想,严肃认真地对待婚姻家庭,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婚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季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俎永国审 判 员 杲建伟人民陪审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亚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