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赵迎迎与新市区鲤鱼山南路玛雅房屋房产中介服务部、曹铭晏、新疆玛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迎迎,新市区鲤鱼山南路玛雅房屋房产中介服务部,曹铭晏,新疆玛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885号原告:赵迎迎。委托代理人:祁洪凯。被告:新市区鲤鱼山南路玛雅房屋房产中介服务部。经营者:胥学峰。被告:曹铭晏。被告:新疆玛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智樟。本院受理的原告赵迎迎与被告新市区鲤鱼山南路玛雅房屋房产中介服务部、被告曹铭晏、被告新疆玛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迎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迎迎撤回对被告新市区鲤鱼山南路玛雅房屋房产中介服务部、被告曹铭晏、被告新疆玛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