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执字第004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振与李成峰、蔡敏、李岩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李成峰,蔡敏,李岩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临执字第00444-1号申请执行人:王振,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成峰,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蔡敏,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李岩岩,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王振与李成峰、蔡敏、李岩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8日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成峰、蔡敏、李岩岩未按期履行义务,王振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岩岩的房屋1套(房地产权证号201408**),正在评估拍卖中。依照《中华人民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可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