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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於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於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484号原告王某。被告於某。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於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於某于2015年9月7日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离婚证字号L4****7-2**5-0****9)。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财产分割费1500元退给原告王某。审判员  孙反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梦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