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与薛小琴、刘永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薛小琴,刘永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25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吴立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静委托代理人魏晋双,甘肃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小琴被告刘永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诉被告薛小琴、刘永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撤回对被告薛小琴、刘永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6元,减半收取10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新社审 判 员 郝隆璋人民陪审员 马玉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