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前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恩克其其格与杨霍日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恩克其其格,杨霍日洛,萨日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379号申请人恩克其其格,女,43岁,蒙古族。被执行人杨霍日洛,男,35岁,蒙古族。被执行人萨日娜,女,35岁,蒙古族。申请人恩克其其格与被执行人杨霍日洛、萨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鄂前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霍日洛、萨日娜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杨霍日洛工资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前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迪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