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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高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星君诉被告刘世喜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星君,刘世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高初字第1847号原告李星君,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农民。被告刘世喜,男,汉族,盖州市人,农民。余不详。原告李星君与被告刘世喜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营口老边承包建筑工程,我为工地瓦工,工资为26870元,给付7000元,尚欠19870元,请求法院判令给付。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供的欠据债权人为“李行军”,原告提供的身份证上为“李星君”,原告不能证明二者为同一人,无法认定该欠款为原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星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杨明生审 判 员  王尤庆人民陪审员  韩德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奇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