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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湖州中海联石油有限公司与浙江锐博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永立钢塑制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湖州中海联石油有限公司,浙江锐博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永立钢塑制品有限公司,辽宁锐博建材有限公司,陈永德,叶丹,蔡长城,陈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2381号申请执行人湖州中海联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法定代表人朱国联。委托代理人李清海,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浙江锐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法定代表人俞宣亮。被执行人浙江永立钢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法定代表人许方山。被执行人辽宁锐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法定代表人陈永德。被执行人陈永德。被执行人叶丹。被执行人蔡长城。被执行人陈丽琴。申请执行人湖州中海联石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锐博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永立钢塑制品有限公司、辽宁锐博建材有限公司、陈永德、叶丹、蔡长城、陈丽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20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16061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5160612元未受偿,现查明对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为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尚未执行的数额计人民币5160612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238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许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 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