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02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牛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牛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川民初字第02334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1983年12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郭春明,系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某甲,男,汉族,1976年2月28日生。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慧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郭春明、被告牛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4年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女牛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有赌博恶习,经常夜不归宿,对原告母女不管不问。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女儿牛某乙由原告抚养,自愿不让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牛某甲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给予机会和好,今后我会加倍地对原告和孩子好。如果原告坚决离婚并且法院判决离婚的话,我要求抚养孩子。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本院作出的(2014)川民初字第0175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用以证明:1.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牛某乙;3.原告为第二次起诉离婚,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法院曾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并没有和好,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牛某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某和被告牛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4年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女牛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2014年,原告以与被告经常生气并导致感情破裂为由曾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以双方一直没有和好,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女牛某乙一直跟随原告在广东生活、学习。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通过第一次离婚诉讼,并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直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婚生女牛某乙一直随原告在广东生活、学习,维持现状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原告要求婚生女随其生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不让被告支付婚生女抚养费,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牛某甲离婚。婚生女牛某乙随原告田某某生活。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慧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 军 关注公众号“”